进口橄榄油保质期标注不当、超市被判退货

日期:2010-6-3

  原告刘某因所购买的商品保质期标注不当,将被告某仓储超市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,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。

  原告起诉称,2010年1月12日,其在被告处购买了6瓶进口橄榄油,共计花费669.80元。该产品瓶身显著位置贴有中文标签,其中生产日期标注为“310/31-10-08”,保质期标注为“10-2010”。刘先生认为该橄榄油保质期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,被告超市出售的橄榄油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规定,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,并由被告赔偿误工费和承担诉讼费。

  被告某超市辩称,其销售的食品的日期标注方式并未违反国家标准,只是不适应原告的消费习惯。且该产品经过质量部门检验,并通过海关合法途径进入国内销售,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。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在我国销售的进口产品,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,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,并且日期的标注格式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大众的消费习惯,即应按年、月、日的顺序标示日期。被告作为销售者,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,上述做法欠妥,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,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该超市为原告退货并退还货款,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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